1、三)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、资产处置工作。(四)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工作。(五)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。
2、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“五个不直接分管”是指党政领导干部不直接分管人事、财务、工程项目建设、物资采购、行政审批等五项工作。实行党政领导干部监管督查,分管领导负责落实执行的管理体制。 第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“五个不直接分管”的执行内容: (一)党政领导干部不直接分管人事。
3、主要领导五不直管不适合中小学:一把手“五不直管”内容实施党政一把手“五不直管”,实质是按照权力制约的原则,把各部门和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主管的财务、人事、工程项目、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等五项“要害权”分别由一位副职直管,正职监督,必要时,正职可以行使否决权。
